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一节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建设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需要跨越房屋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离。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者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应当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线路项目依法审批前已批准建设的房屋被限制加高加层的,以及按照设计规程需要,依法拆除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内建筑物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