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一节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土地征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因电力设施建设及其相关活动,对原海域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赔偿。因电力建设使用海域的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原海域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