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章 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第一节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电力电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电力电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电缆路线图等相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市政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涉及海底、江河电缆和水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还应当报送海事管理机构。敷设其他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查询电缆路线图等相关资料,不得损害电力设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