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八条有效鼓励在台湾地区具有优势且符合本省发展需求的专业领域开展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开展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举办各种层次学历和非学历的职业教育;(二)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三)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四)建立职业教育教学与科研资源共享平台;(五)建设师资培训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六)举办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形式。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