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七条有效鼓励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与大陆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本省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立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批准。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依法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