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规划、管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台湾事务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