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中的相关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