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四条有效台湾同胞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与本省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