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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
第三条
有效
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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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