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闽台职业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闽台职业教育合作项目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