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