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闽台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规划,组织本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赴台培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闽台职业教育合作项目赴台学习培训的教师和学生,应当简化办理手续;因紧急事件需要出入境的,应当予以优先办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