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安排资金,用于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实训基地建设、技术研发、师资培训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