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职业教育及相关技能证书,经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在本省适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