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于相关单位任职,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的限制,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