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鼓励现有各类园区、企业设立闽台职业技能师资培训基地和学生实训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政策支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