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台湾地区的职业院校和本省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参股、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与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