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台湾地区的职业院校和本省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参股、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与管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