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引进台湾地区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和专业课程、教材,培养符合本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