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设立职业教育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引进台湾地区职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和专业课程、教材,培养符合本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