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九条已废止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权利人应当亲自办理;特殊情况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境外申请人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见证。共有房屋,由各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依法应当共同申请登记的房屋,由当事人共同申请登记。全民所有房屋由国家授权单位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