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八条已废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等,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