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二)公民身份证件,或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文件;

(三)房地产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和依法应当核准的文件。继承房产申请登记,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人应提交公证文书。

登记程序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登记机关应当明列告示,并提供无偿咨询。

房屋产权登记实行表格制度。表格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制作。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