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房屋产权产籍行政主管部门,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