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私有的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