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

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房产档案及图表、册卡、视听资料等反映房产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