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拒不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和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3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