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档案规定保存房产档案,加强档案库房建设和安全措施,设立阅档室,改善阅档条件,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房产档案实行有偿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