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或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权利证书的;(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