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撤销或收缴房屋权利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30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权利证书的;

(二)涂改、伪造房屋权利证书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