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屋产籍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房屋产籍应当根据房屋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他项权利的设定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使房屋产籍记载的内容与房产现状保持一致。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