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房屋产籍应依照房地丘(地)号建立,房地丘(地)号的编立按照国家房地产测量规范执行。新建制的城镇尚未具备测量规范编立条件的,按街、巷、路等里弄门牌号码编立。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