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验证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登记机关发布通告。通告应当明确验证的区域、期限、内容、方法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产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验证或抽查应当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并作验证或抽查记录。

验证或抽查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登记的,应限期补办登记。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