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四章 房屋产籍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房屋产籍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房产档案由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保存,复制件由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存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