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房屋权利证书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利证书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所有权人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共有权人代表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其他共有权人发给《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申请登记并经核准的,对有关权利人发给《房屋他项权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