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十七条已废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屋房,应当在预售十日前,将有关文件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拆迁安置房、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出售的现房,拆迁人、企业应当在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先登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