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十五条已废止全部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抵押权等他项权终止的房屋,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原权利人应当申请或者由登记机关通知原权利人办理房屋产权注销登记。拆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协议履行完毕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