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第十四条已废止扩建改建的房屋,共有分割的房屋,改变用途的房屋,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房屋,部分焚毁、倒塌、拆除的房屋,权利人应当自竣工或者变更事实发生之日一个月内申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