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学生在学校学习、活动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学校未履行安全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因不能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伤害,学校已经采取防范管理措施,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