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时,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和不同程度,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