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