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处理:(一)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二)将安全事故信息和学生人身伤害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教育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三)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