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对擅自设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