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周边出版物市场;发现制售非法出版物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