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学校应当按规定配置生活管理教师和医务人员,做好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做好教职工、学生的心理咨询和疏导工作。学校发现学生患有精神性、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近亲属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