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管理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学校安全手册,指导学校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学生无故迟到、早退、旷课情况,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情况以及其他关系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