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