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从事 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