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月租金5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