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承租人的责任导致租赁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