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或明知提供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标准而出租的,由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