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第三章 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一)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三)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