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房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的义务:

(一)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提供本人及其他入住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

(三)服从居住地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义务教育的管理;

(四)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法犯罪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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